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預防和制止經營者濫用標準必要專利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推動知識產權與標準化協同發展,鼓勵創新,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3年7月29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fldys@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三、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執法一司,郵編100820。請在信封注明“《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6月30日


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指南的目的、依據

為預防和制止經營者濫用標準必要專利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保護知識產權,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相關概念

標準必要專利,是指實施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

標準制定組織,是指以標準制定、發布為主要活動的組織。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指享有標準必要專利權的經營者。

標準實施方,是指實施標準的經營者。

【第三條】 分析原則

分析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行為是否排除、限制競爭,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采用與濫用知識產權相同的規制原則,遵循《反壟斷法》相關規定;

(二)把握知識產權保護反壟斷之間的關系兼顧保護知識產權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三)充分考量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必要專利的信息披露、許可承諾與許可談判的合規情況;

(四)保障標準必要專利創新合理回報,更好平衡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方的利益。

【第四條】 相關市場

通常情況下,界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需要遵循《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標準必要專利技術性、創新性和全球性等特點,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一)相關商品市場

界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商品市場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在具體個案中,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商品市場主要是技術市場即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可以從不同標準必要專利之間、同一標準中的必要專利之間以及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之間等是否存在緊密替代關系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時,可以同時從標準和標準必要專利的供給等方面進行供給替代分析。

(二)相關地域市場

界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地域市場同樣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當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地域市場覆蓋多個國家和地區時,在個案中界定相關地域市場,需綜合考慮不同國家和地區在標準實施、專利權保護等方面的地域性特征等因素。

在調查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以及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市場,但不同類型壟斷案件對于相關市場界定的實際需求不同,應結合個案情況有所側重。

【第五條】 標準必要專利的信息披露

參與標準制修訂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應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定,在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及時充分披露其擁有的專利,并可以披露其知悉的其他專利,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并對真實性負責。

沒有參與標準制修訂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可以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定,在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專利,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并對真實性負責。

在具體個案中,專利權人未按標準制定組織規定及時充分披露專利信息,或者明確放棄專利權,但在標準頒布后向標準實施方主張專利權的情形,是認定具體行為在相關市場中是否會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六條】 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承諾

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方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則,被國際、國外和國內標準制定組織所公認并廣泛采用成為知識產權政策的重要內容。

參與標準制修訂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應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定,明確作出專利實施許可承諾,即同意在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基礎上,免費或者收費許可任何經營者等在實施該標準時使用其專利。

對于已經基于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作出許可承諾的專利,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轉讓或者轉移該專利時,應當事先告知受讓人該專利實施許可承諾的內容,并保證受讓人同意受該專利實施許可承諾的約束,即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承諾對受讓人具有同等效力。

在具體個案中,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或者其受讓人是否違反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是認定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許可、搭售商品、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實行差別待遇等具體壟斷行為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七條】 標準必要專利的善意談判

標準必要專利善意談判是履行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的具體表現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方之間應當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數量、時限等許可條件開展善意談判,以達成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許可條件善意談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應對標準實施方提出明確的許可談判要約,包括提供標準必要專利清單、標準必要專利與標準的對照表及合理的反饋期限等具體內容;

(二)標準實施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對獲得許可表達善意意愿,即不存在惡意拖延、無正當理由拒絕許可談判等情形;

(三)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應提出符合其所作出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的許可條件,主要包括許可費率計算方式及合理性理由、標準必要專利保護時效及轉讓情況等與許可直接相關的必要信息和實際情況;

(四)標準實施方應在合理期限內接受許可條件,如不接受,應在合理期限內就許可費率、回授等許可條件提出符合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的方案。

在具體個案中,須對談判的過程和內容進行全面評估,非善意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將提高相關市場中排除、限制競爭的風險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方均需對其上述過程中不存在過錯進行證明,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壟斷協議

認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壟斷協議適用《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相關規定。

【第八條】 標準制定與實施過程中的壟斷協議

在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不同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間可能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情形和因素:

(一)是否沒有正當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經營者參與標準制定;

(二)是否沒有正當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經營者的相關方案;

(三)是否沒有正當理由,約定不實施其他競爭性標準;

(四)是否沒有正當理由,限制特定標準實施方基于標準進行測試、獲得認證等實施標準的活動。

標準制定組織不得在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組織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第九條】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聯營的壟斷協議

通常情況下,專利聯營可以降低許可等交易成本,提高許可效率和標準實施穩定性,具有促進競爭的效果。但是,不同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間可能利用專利聯營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情形:

(一)是否利用專利聯營交換價格、產量、市場劃分等有關競爭的敏感信息;

(二)是否固定或變更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

【第十條】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其他壟斷協議

除上述協議外,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還可能濫用其專利權實施其他類型的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是否限制標準實施方生產、銷售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產品的價格、數量或質量

是否限制標準實施方開發競爭性技術等

)與認定壟斷協議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三章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認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適用《反壟斷法》和《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首先需要界定相關市場,分析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第十一條】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方法和考慮因素

認定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相關市場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應依據《反壟斷法》和《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規定分析認定或者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同時結合標準必要專利的特點,還可以具體考慮以下因素:

(一)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通常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其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中,占有100%的市場份額,不存在市場競爭;

(二)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控制相關市場的能力。主要包括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決定許可費率、方式等許可條件的能力,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以及標準實施方制約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客觀條件和實際能力等;

(三)下游市場對標準必要專利的依賴程度。主要包括對應標準的演進情況、可替代性和轉換成本等;

(四)其他專利權人進入許可市場的難易程度。主要包括標準必要專利技術被替換的可能性等;

(五)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財力和技術條件等與認定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條】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標準必要專利

通常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具有較高的價值,合理的許可費能夠保障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就其研發投入和技術創新獲得回報。但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可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標準必要專利或者銷售包含標準必要專利的產品,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方是否根據本指南第七條進行善意的許可談判;

(二)許可費是否明顯高于研發成本;

(三)許可費是否明顯高于可以比照的歷史許可費或者許可費標準

(四)許可費是否超出標準必要專利的地域范圍或者覆蓋的商品范圍;

(五)是否就過期、無效的標準必要專利或者非標準必要專利收取許可費;

(六)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根據標準必要專利數量和質量發生的變化合理調整許可費用;

(七)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通過非專利實施實體進行重復收費。

【第十三條】拒絕許可標準必要專利  

通常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作出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后,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任何愿意獲得許可的標準實施方,否則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方是否根據本指南第七條進行善意的許可談判;

(二)通過符合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的許可是否能夠彌補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損害;

(三)標準實施方是否缺乏支付合理許可費的能力等;

(四)標準實施方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出現經營狀況惡化等情況,影響交易安全;

(五)是否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

(六)拒絕許可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對市場競爭和標準實施方進行創新的影響及程度;

(七)拒絕許可相關標準必要專利是否會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搭售

通常情況下,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時進行一攬子許可或者搭售相關必要產品,可以降低整體交易成本,提高標準實施效率。但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可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在許可時強制標準實施方接受一攬子許可或者購買其他不必要的產品,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方是否根據本指南第七條進行善意的許可談判;

(二)是否符合所在行業或領域交易慣例或者消費習慣;

(三)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有利于標準實施或者發揮產品功能等;

(四)拆分一攬子許可是否具有可行性,并且是否會給標準實施方造成不合理的標準實施成本;

(五)標準實施方是否可以自主選擇許可組合或者所購買的產品;

(六)是否排除、限制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機會;

(七)是否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

【第十五條】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通常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條件由標準必要專利人和標準實施方之間約定形成,充分體現許可雙方的意思自治。但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可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方是否根據本指南第七條進行善意的許可談判;

(二)是否將免費反向授權等作為許可標準必要專利的前置性條件;

(三)是否強制要求標準實施方將其標準必要專利進行排他性回授或者獨占性回授等非互惠性回授;

(四)是否以貶低或者否定標準實施方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價值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等為由,要求標準實施方進行交叉許可并不提供合理對價;

(五)是否對期限屆滿或者被宣告無效的標準必要專利繼續主張權利;

(六)是否禁止標準實施方對其標準必要專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異議;

(七)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標準實施方選擇糾紛解決的措施;

(八)迫使或者禁止標準實施方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或者限制標準實施方與第三方進行交易的條件。

【第十六條】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差別待遇

通常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條件會因為標準實施方的實際情況、所處地域的交易習慣等在許可費用、時間等方面體現出差異性。但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可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標準實施方實行差別待遇,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方是否根據本指南第七條進行善意的許可談判;

(二)標準實施方的條件是否相同;

(三)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條件是否同;

(四)存在差異性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內容是否因許可雙方達成的其他許可條件而導致;

(五)該差別待遇是否對標準實施方參與市場競爭產生顯著不利影響。

【第十七條】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濫用救濟措施行為

通常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或者相關部門作出或者頒發禁止使用相關專利權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但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可能濫用上述救濟措施要求標準實施方接受其不公平的高價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應當考慮許可雙方是否根據本指南第七條進行善意的許可談判并可以考慮《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規定的其他因素。

 

第四章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通過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交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構成經營者集中的,應當按照《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進行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審查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集中,適用《反壟斷法》、《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規定。

【第十八條】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集中申報

認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集中,應根據《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及有關反壟斷規章進行分析,同時還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標準必要專利是否構成獨立業務或產生獨立且可計算的營業額;

(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方式和期限

根據《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經營者未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要求進行申報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經營者可以就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主動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第十九條】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集中審查

如果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交易是經營者集中的實質性組成部分或者對交易目的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在經營者集中審查過程中,應考慮《反壟斷法》規定的因素,同時考慮標準必要專利的特點。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限制性條件包括結構性條件、行為性條件和綜合性條件。附加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限制性條件,通常根據個案情況,針對經營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對限制性條件建議進行評估后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指南的解釋

本指南由  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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