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5年第7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管理規定》公告

 

行政規范性文件《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管理規定》已經2025331市場監管總局第7次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管理規定》(技監局標發[1998]181號)同時廢止。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2547

 

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標準化經驗,便利國際交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以下簡稱指導性技術文件)是指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引導其發展或者具有標準化價值的項目,通過標準化活動,按照規定程序制定供有關各方參考使用的標準化文件。

第三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分為規范類指導性技術文件和報告類指導性技術文件。

規范類指導性技術文件旨在為技術尚在發展中的標準化對象提供規則、指南或特性,未來有可能轉化為國家標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規范類指導性技術文件:

(一)具有一定應用前景但技術尚處于發展過程中或變化較快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或新模式;

(二)采用國際標準組織或其他國際國外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和可公開提供規范。

報告類指導性技術文件旨在提供與標準化對象有關的數據、經驗總結、發展趨勢、檢測報告等資料性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報告類指導性技術文件:

(一)具有推廣或示范價值的標準化工作經驗或做法;

(二)國家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具有傳播價值的信息;

(三)采用國際標準組織或其他國際國外組織制定的技術報告。

第四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應當公開、透明,在制定全過程中廣泛聽取各方意見。

第五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依法受到版權保護,批準發布主體享有其版權。

第六條  當確有需要,且國際標準組織未制定相關標準化文件,或其制定發布的相應標準化文件不適用時,可以采用其他國際國外組織發布的標準化文件制定指導性技術文件。

采用其他國際國外組織制定發布的標準化文件制定指導性技術文件時,應當符合相應組織的版權政策,按照采用國際標準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如涉及專利,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修訂工作不予安排中央財政補助經費。

第九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不具有強制性。

第二章  項目提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公民均可以向有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提出指導性技術文件項目建議,也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指導性技術文件項目建議。

支持承擔科技研發項目、標準化試點、國際標準化工作任務的相關單位提出指導性技術文件項目建議。鼓勵社會團體將先進適用的團體標準轉化制定為指導性技術文件。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材料應當包括項目建議書、草案和其他必要的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采用委員投票形式對項目建議開展評估,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少于四分之三,參加投票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為通過。評估未通過的,將有關意見和結論返回提出項目建議的單位或公民。

重點評估下列內容:

(一)本領域工作范圍;

(二)技術和產業發展情況;

(三)技術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是否與有關標準的技術要求協調銜接;

(四)是否符合國際標準組織或其他國際國外組織的版權政策,與其制定發布文件的一致性程度選擇是否合理;

(五)文件類型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  對于評估通過的指導性技術文件項目,由技術委員會進行項目登記。

第三章  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項目登記后,技術委員會應當組織成立起草工作組,及時開展指導性技術文件的調查、論證、驗證等起草工作。

對于采用國際標準組織或其他國際國外組織制定的標準化文件的,可以省略起草階段。

第十五條  起草工作組應當按照標準編寫的相關要求起草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前言中應當注明文件類型。

第十六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應當向相關方征求意見,同時在有關門戶網站、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條  起草工作組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提出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材料。

第四章  技術審查

第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采用線上或線下會議形式對指導性技術文件送審稿開展技術審查,并形成審查結論。審查結論應當提交全體委員投票表決,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少于四分之三,參加投票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為通過。

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明確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專家名單、具體的審查意見、審查結論、投票情況等。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形成指導性技術文件報批稿,報有關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從項目建議通過評估到報送報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報送的,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能報送的,項目自動終止。

第五章  批準發布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業審評機構對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報批材料進行審核,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指導性技術文件進行批準、編號,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三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編號由代號(GB/Z)、順序號和發布年號構成,順序號單獨編號。采用國際標準組織或其他國際國外組織制定的標準化文件的,還應按照《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編號示例為:

 

第二十四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封面標注發布日期,不標注實施日期。封面格式見附件。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指導性技術文件全文,供公眾查閱使用。

第二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組織開展指導性技術文件復審工作,提出復審意見。

規范類指導性技術文件發布后根據技術發展需要及時復審,復審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復審結論分為:

——廢止;

——繼續有效;

——制定為推薦性國家標準。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繼續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其間隨著技術發展需要可及時廢止或制定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結論為“制定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可以提出國家標準立項申請,國家標準發布后該規范類技術文件即廢止。

報告類指導性技術文件視情況開展復審,復審結論分為:

——廢止;

——修訂;

——繼續有效。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按程序組織修訂;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可以繼續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19981224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封面格式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辦公廳(辦公室、綜合司),有關行業協會,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秘書處    2025年4月8印發

 

 

47,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修訂公布《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即日起施行。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是適應科技創新快速發展,在相關科研成果尚不具備制定國家標準條件時,支持引導創新技術推廣試用、擴散成長的一種標準化技術文件,是國家標準的重要補充。
本次修訂的《管理規定》創新點有四個:一是增加文件類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將指導性技術文件細分為規范和報告兩種。具有一定應用前景但尚處于發展中的新技術可以制定為規范類指導性技術文件,供各方參考采用的資料性信息可以制定為報告類指導性技術文件,豐富了創新技術成果的轉化方式。二是項目立項實行登記制。技術委員會對項目建議進行評估后,登記項目信息即可組織起草,不再進行立項審批,以便快速啟動研制工作。三是調整技術審查投票通過人數比例。審查通過條件由參加投票委員的三分之二調整為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為通過,目的是增加技術文件供給數量。四是加快研制速度。將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由原來的60日縮短至30日,項目登記起草到報批的期限壓縮至12個月以內,推動技術文件加快出臺。
《管理規定》公布實施后,將拓寬科技成果轉化渠道,豐富標準化文件形式,提升供給效率,推動構建引領新興產業發展的標準體系,助力創新成果快速轉化為產業競爭力。